保險公司會不會倒閉?

財政部是不是會讓它倒?

若保險公司倒了保戶怎麼辦?

財政部會不會去接管?

保險公司是否像銀行一樣有一百萬的存款保險的類似保障?

(1)就政府的立場而言:
理論上誰也不能完全排除一家公司有發生財務危機的可能,因為就算企業本身沒有問題,也難保不會被某些無法掌控的外界因素拖累。故而在自由經濟國家,政府並不能百分之百保證保險公司不會倒,但基本上,由於保險業屬提供社會大眾保障的公共事業,其經營成敗對社會的影響既深且廣,因此,財政部並不希望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倒閉。
所以政府也早有準備,規定不論產壽險業都必須依法從每一筆保費收入中提撥一定比例,繳存到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或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指定的專戶,現在這兩個基金都已經有好幾十億了。此外,保險公司所簽發之保單皆有提列準備金且在財政部皆有繳交保證金(按資本額百分之十五),若保險公司真的倒了,雖然保險公司與銀行之性質不同,並未加入存保,但保戶權益仍獲保障。
如果哪一家保險公司經營有困難,可以向安定基金申請貸款;萬一真的無力清償,使得被保險人無法獲得全部的賠償,差額部分也可以向安定基金請求償付。如果已經累積的安定基金額度不足支應,每一家保險公司還得依總保費收入提撥補足。而實際上,這兩個安定基金從八十二年開始提撥到現在還沒有動用過。


(2)就法律的觀點而言:
保險法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,對失去清償能力的保險公司,有補償保戶的相關機制;消費者如果買的是「投資型保險」,由於採「專設帳簿」機制,完全不用擔心保險公司的破產問題;如果客戶買的是「傳統型」保單,消費者也可依法律向保險公司求償一定金額。
如果消費者投保「傳統型」保險後,保險公司宣告破產,受益人可根據「保險法第123條第1項」規定,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訂約當時的保險費率比例計算出「債權金額」,向保險公司求償,確保本身的權益。
如果保險公司經營困難,或因承受經營不善保險公司的有效契約而遭受損失時,可根據保險法「第143條之3」規定,申請貸款或補助紓困;另外,財政部對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,而無法履行契約責任的保險公司,在派員接管、勒令停業派員清理或命令解散時,可依規定的範圍及限額內動用安定基金,代墊保險金的給付。
如果消費者買的是「投資型保險」,根據保險法「第146條第5項」規定,保險公司經營投資型保險需「專設帳簿」,且根據投資型保險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,專設帳簿需與該公司的「一般帳戶」分開單獨管理;專設帳簿所產生的收益或損失,均由「要保人」(付保費者)直接承擔,保險公司不負擔投資風險。
因此,當保險公司破產時,根據保險法「第123條第2項」規定,「專設帳簿」的資產為「保單受益人」所有,所以,不會被保險公司倒閉所拖累,不會被保險公司其他債權人追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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